《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》(GB 50736-2012

6.3.6 公共卫生间和浴室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. 公共卫生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。公共浴室宜设气窗;无条件设气窗时,应设独立的机械排风系统。应采取措施保证浴室、卫生间对更衣室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负压。

2. 公共卫生间、浴室及附属房间采用机械通风时,其通风量宜按换气次数确定。

【条文解释】

公共卫生间和浴室通风关系到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问题,因此应保证其良好的通风。

浴室气窗是指室内直接与室外相连的能够进行自然通风的外窗,对于没有气窗的浴室,应设独立的通风系统,保证室内的空气质量。

浴室、卫生间处于负压区,以防止气味或热湿空气从浴室、卫生间流入更衣室或其他公共区域。公共卫生间、浴室及附属房间机械通风换气次数见表2-2。

表2-2  公共卫生间、浴室及附属房间机械通风换气次数

公共卫生间、浴室及附属房间机械通风换气次数

表2-2中桑拿或蒸汽浴指浴室的建筑房间,而不是指房间内部的桑拿蒸汽隔间。当建筑未设置单独房间放置桑拿隔间时,如直接将桑拿隔间设在淋浴间或其他公共房间,则应提高该淋浴间等房间的通风换气次数。

参考资料:
[1] 《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》(GB 50736-2012)